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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2010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欧某、殷某、陈某乙和陈卫、谢磊、李果、石力(均在逃,另案处理)等人为陈某甲庆祝生曰,在陈某甲家吃晚饭,大家喝了很多酒,来客及陈某甲本人多有醉意。尔后陈某甲邀朋友到城区“热舞吧”玩耍。当晚11时许,陈某甲等人从“热舞吧”出来,欧阳可南见受害人邹某(女)和陈某(女)二人站在酒吧门口,欧某便用手摸了一下邹芬的胸部,借着酒意调戏邹芬,邹某(女)和陈某(女)便骂欧某等人,欧某、陈某甲、陈某乙、殷某等人便去打邹某(女)和陈某(女),陈某(女)的丈夫易某从酒吧出来,见其妻被打,便上去制止,也被欧某、陈某甲、陈某乙、殷某等人围住拳打脚踢。此时,市公安局巡警两人正好着便装巡逻经过此处,见陈某甲等人正在殴打他人,即表明身份并进行制止,也被正处酒兴中的欧某、陈某甲、陈某乙、殷某围住一顿乱打,醴陵市公安局接到警讯后即赶至现场才将陈某甲等人制服。经法医鉴定:巡警和易某、邹某(女)、陈某(女)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分别于2008年2月和2009年4月,两次伙同陈波(己判刑)等人闯入杨某、康某住宅索债,因索债不成,将杨某、康某打伤。被告人殷某分别于2009年 2月及3月,先后两次伙同陈波等人替人收账,非法闯入浦口镇荣坪村胡某家,因索债不成,将胡某打伤。经鉴定:杨某的伤情系轻伤,康某、胡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四被告人滋事后,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均出具谅解书,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殷某、欧某、陈某乙醉酒寻衅滋事伤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甲、殷某在2009年4月以前所涉案件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案发生后已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均请求本院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之,依法各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殷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分别判处被告人欧某、陈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