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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遭遇强迫交易 6人犯罪团伙受审

作者:窦娟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8日 点击数: 【字体:
中国法院网讯   一个6人的犯罪团伙迫使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阿尔法社区小区业主从其处购买装修用的水泥、沙子;同时,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业主接受有偿搬运服务,驱赶为业主送货的人员。日前这个犯罪团伙被公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09年6月26日至8月5日,被告人姚开山伙同柳杰锋、刘刚、宋杨、姜君华、刘海波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阿尔法社区二期小区,为垄断市场,通过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驱赶为业主送货的人员并阻拦、砸毁送货车辆,迫使小区业主从其处购买装修用的水泥、沙子;同时,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业主接受有偿搬运服务。经查,经营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

    被告人柳杰锋、刘刚、宋杨、姜君华、刘海波分别于2009年8月5日、8月11日被通州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姚开山于8月23日到通州分局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开山、柳杰锋、刘刚、宋杨、姜君华、刘海波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开山、柳杰锋、刘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杨、姜君华、刘海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君华、刘海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悉本案将于近期开庭。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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