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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债主为讨债非法拘禁恶招使尽

作者: 汪恩民 倪幼杰 华剑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非法拘禁近14个小时,经公安机关解救,伤痕累累的小芳(化名)才脱离魔掌。而那群恶魔中,最小的还只有17岁。近日,温州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25日晚19时许,小芳因无法偿还向林某借的5万元债务,而只身来到温州平阳县山门某大酒店,想和林某商量一下,延迟还款期限。小芳非但没有“谈判”成功,而且还被“硬绑”进了酒店。

 

  小芳刚进酒店房间,就被那阵仗吓到了,“房间里竟然还有很多陌生人进进出出。”小芳告诉记者,“我当时害怕极了,就拼命说自己会尽快还钱,希望能宽限几天。”

 

  然而林某并没有听她的解释,上前就是一个巴掌,并对她拳脚相加,还命人脱光了小芳的衣服,用水淋湿了她。众人一边踢打着小芳,一边强迫小芳光着身子在房间里来回走,最后还将房间里的空调调到16度。

 

  林某还没有解气,随后和一行人将小芳带到酒店后面的山上,继续进行虐待。他们强行脱去小芳的外衣。林某还指使17岁陈某去给小芳“暖和暖和”(意指猥亵),并放话,“如果不还钱,就到第二天中午再把人放回去”。

 

  尽管小芳的丈夫已经报了警,但林某没有丝毫的恐惧,一伙人随即将小芳转移到了另一个山头,依然拳打脚踢,又一次的脱光小芳的衣服,浇上矿泉水。直到凌晨2点多,小芳才被带回了酒店房间。

 

  直到小芳家人送来钱,公安机关才成功将小芳成功解救,这时小芳已经被非法拘禁14个小时。同时,警方还将林某一行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小芳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但心灵受到的创伤是无法鉴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林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了由于存在侮辱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中新网
责任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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