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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2009年12月17日7时50分许,赵某、杜某在互助路火车站东出口附近假装与被害人高某一起等长途汽车,陈某故意将一沓用人民币包裹的冥币扔在地下,赵某、杜某捡起后以与高某共同分钱为由将高某骗到了火车站东巷口,此时陈某返回以查找丢失的钱款为由,要求查看高某身上的现金和银行卡,并骗取了银行卡的密码。后杜某将高某的800元现金和银行卡返还装入高某包内,同时趁高某不备将800元现金及农业银行卡盗走。当日赵某、陈某、杜某将卡内的11,800元现金取走,赃款挥霍。
2009年12月27日9时许,一名外号叫 “定西娃”(另案处理)的人在互助西路邮政储蓄所附近故意将一沓用透明塑料纸包裹冥币扎成的“墩子”扔在路边,吸引被害人贾某注意,此时张某假装捡得后,以到僻静处给贾某分钱为由,将贾某诱骗至互助西路站东巷一家属院内。这时 “定西娃”假装寻找丢失的钱要求查看贾某身上的现金,将贾某身上的现金1520元骗出后交到张某手中,张某先将1520元现金与冥币墩子放到贾某包中,“定西娃”借机找贾某说话吸引其注意力,张某趁贾某不备将其包内的现金1520元盗走,借机离开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陈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另一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的张某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